以“虛擬貨幣”名義行傳銷之實 徐州破獲“陀羅幣”特大傳銷案
一些不法分子打著“虛擬貨幣”“數字貨幣”的旗號,開展虛擬貨幣非法活動,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fā)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fā)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涉嫌從事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如以“保本保收益”的名義,推出比特幣理財等項目;以“投資返利”的名義,誘騙投資者購買“xx幣”“xx豆”等形式的虛擬貨幣;為注冊在境外的虛擬貨幣項目提供宣傳、引流,引誘投資者參與等。
鷹鑒1月27日獲悉,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的特大網絡傳銷案。最終5名主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馬來西亞國籍羅某某、ANDYLOWLOCKYEN(綽號劉博士)等人以IDM因陀羅科技金融集團(以下簡稱IDM)名義,利用互聯(lián)網搭建IDM交易平臺,在中國境內以投資因陀羅幣項目獲取高額收益為誘餌,要求參加者繳納1000美元、3000美元、10000美元不等的費用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形成以直接及間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返利模式,騙取財物。
2018年10月,被告人曾某因IDM經營人羅某某攜款潛逃,為挽回投資損失與ANDYLOWLOCKYEN商定,繼續(xù)在中國境內推廣因陀羅幣項目,后將全國市場分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片區(qū)、成都市片區(qū)、北京市片區(qū)。
被告人蔡某賢作為IDM中國境內經理,負責因陀羅幣項目的宣講、市場推廣、日常開支并負責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片區(qū)會員發(fā)展和業(yè)務提成。被告人陳威勝負責中國境內因陀羅項目宣講、網絡會員注冊、審核、制作業(yè)績報表并負責成都市片區(qū)會員發(fā)展和業(yè)務提成。
2019年3月,被告人曾某向ANDYLOWLOCKYEN推薦被告人許某春擔任IDM的講師并負責對蔡某賢、陳某勝的業(yè)績考評和監(jiān)管。期間,曾某負責因陀羅項目在中國境內推廣并負責資金監(jiān)管。
2019年10月21日19時許,沛縣正陽派出所接群眾舉報稱在沛縣漢源賓館有人聚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遂口頭傳喚曾某等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過對證人進行詢問,發(fā)現曾某、許某春、蔡某賢、陳某勝、賈某蓉等人在宣傳因陀羅幣,偵察機關現場查看證人手機、筆記本電腦等物品發(fā)現曾某等人宣傳因陀羅幣可以獲利并在全國進行傳銷活動的相關事實。
截至案發(fā),IDM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四川省、廣東省、江蘇省、北京市等地大規(guī)模發(fā)展會員,激活已申購用戶賬號1萬余名,傳銷網絡層級達到七級,收取會員繳納費用共計2000余萬元.
其中,被告人賈某蓉在北京市、天津市、南京市等地組織、發(fā)展會員30余人,形成會員層級達6級,會員繳納費用共計300余萬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述五名被告人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最終,法院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判處上述五名被告人六年六個月到緩刑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60萬元到20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