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更新,非法集資罪與傳銷罪競合時,依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監(jiān)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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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解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的處罰原則是如何考慮的?
答:司法實踐中,有的案件通過傳銷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對此類案件的定罪處罰問題,存在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應當數(shù)罪并罰;也有觀點認為,應當擇一重罪處罰。2013年“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鑒于實踐中存在詐騙型傳銷和經(jīng)營型傳銷的情形,通過傳銷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據(jù)此,修改后《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通過傳銷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同時又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該解釋意味著傳銷式非法集資,將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主導,向處非辦轉(zhuǎn)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