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緹在臺被罰早有劣跡 直銷公司報備需更謹慎
克緹此次挨公平交易委員會罰相較于上一次2008年3月6日受罰的事項,尚且應算是較輕的!
2008年3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是以克緹國際貿易公司不當阻撓參加人辦理終止契約退出退貨,違反傳銷退貨規(guī)定,除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新臺幣500萬元罰款(約合人民幣102.55萬元)。同時表示,克緹公司藉由其允許成立的發(fā)貨中心對外招攬參加人,并授予各發(fā)貨中心可與參加人締約、訂貨及提貨權限,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檢舉人在2002年至2004年間向克緹公司永和、竹南及向上等發(fā)貨中心付款訂購貨品,并晉升成為主任、襄理、協(xié)理等職階之經(jīng)銷商,但在訂貨并付款給發(fā)貨中心后,卻未取得所訂購之貨品。

當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并且指出,檢舉人之后向克緹公司提出終止契約退出退貨,并具體說明未曾領得商品始末時,克緹公司在未檢視相關出貨過程有無瑕疵的情況下,徑自主張此為上下線的民事紛爭,并要求檢舉人自行提出欲辦理之商品,使其無法辦理退出退貨,核有阻撓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情事。
因此公平會委員會議在2008年3月6日作成決議,克緹公司在參加人書面通知辦理終止契約退出退貨,并具體說明未曾領得商品時,未經(jīng)檢視相關出貨過程有無瑕疵,僅單方面要求參加人提出欲辦理退貨之商品,不當阻撓參加人辦理終止契約退出退貨,違反依據(jù)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guī)定,經(jīng)審酌克緹公司經(jīng)營狀況、配合調查態(tài)度及其違反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等情節(jié),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第3項及同法第41條前段規(guī)定,命其停止違法行為,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約合人民幣102.55萬元)。
至于此次則因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未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而受罰,也說明了在臺灣這樣相對直銷歷史比較長的地區(qū),直銷公司在報備相關商業(yè)事項,需更為謹慎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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