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費者變經(jīng)銷商?七旬老人陷保健品迷局
(來源:市場星報)
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浙江省杭州市的徐大爺通過朋友蔣某購買了共計11萬余元的保健品。產(chǎn)品為某優(yōu)公司生產(chǎn),由江蘇某某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總經(jīng)銷,由柳某經(jīng)營的分銷店銷售。
蔣某作為柳某的下線,直接向徐大爺進行銷售和宣傳,并提供一本《某某答》手冊。該手冊聲稱產(chǎn)品可用于治療肝病、癌癥、糖尿病、中風等疾病,并給出了具體服用方法。然而,徐大爺服用后病情不僅未見好轉,反而加重至臥床不起,遂于2021年6月提起訴訟。
案件焦點主要有三個方面。
銷售模式復雜性:蔣某辯稱自己只是“會員”而非經(jīng)銷商,不存在中間商賺差價,柳某則辯稱雙方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消費者身份認定:蔣某、柳某辯稱徐大爺購買數(shù)量巨大,質疑徐大爺是經(jīng)銷商;證據(jù)真實性爭議:柳某對徐大爺提供的64張價目表提出質疑,稱可能為一次性形成且存在串通可能,并申請筆跡鑒定。
法院查明,保健食品宣傳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案涉《某某答》手冊中的表述足以導致普通消費者誤解,構成虛假宣傳。生產(chǎn)廠家早在2012年就已公告停用手冊,但柳某仍在2013年后向蔣某提供該手冊,蔣某則用它向徐大爺進行宣傳,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柳某亦構成虛假宣傳,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結合《某某答》中建議的多種產(chǎn)品組合長期服用的說明,認定徐大爺屬于消費者;作為消費者的徐大爺難以全面掌握銷售系統(tǒng)內部操作,最終以價目表作為定案依據(jù)。
一審法院判決蔣某、柳某連帶返還徐大爺購貨款11萬余元,并賠償損失34萬余元(三倍賠償)。蔣某、柳某均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2025年4月,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退一賠三的原判。 據(jù)《浙江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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