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眾創(chuàng)業(yè)分享平臺”為名在大連開展傳銷活動 12名頭目被公訴
10月2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大連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民間互助理財”為名,打著“大眾創(chuàng)業(yè)分享平臺”的旗號在大連長興島經濟區(qū)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趙某某、張某甲等12人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趙某某、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于某甲、孫某某、劉某某、龐某某、宋某甲、張某乙、郭某某、姜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期間,先后在大連長興島經濟區(qū)參加“大眾創(chuàng)業(yè)分享平臺”。
該平臺系以民間互助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49800元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發(fā)展層、A、B、C1、C2、C3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
被告人趙某某參與管理2個盤,分別系C3、C2級別,同時擔任講師職務,盤內成員四十余人,從事發(fā)展下線、帶動團隊、宣傳培訓等工作,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張某甲化名“張某丙”,參與管理3個盤,擔任C2級別,盤內成員六十余人,從事發(fā)展下線、帶動團隊等工作,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被告人王某甲化名“王某丙”,參與管理3個盤,系C3級別,盤內成員八十余人,負責組織團隊活動等工作,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王某乙參與管理3個盤,其中2個盤為C2級別、1個盤為C1級別,盤內成員四十余人,從事發(fā)展下線、帶動團隊等工作,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于某甲參與管理3個盤,系C3、C2級別,盤內成員七十余人,同時擔任講師職務,負責傳銷組織的管理、宣傳及培訓等工作,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被告人孫某某參與管理4個盤,分別系C2、C3級別,盤內成員三十余人,同時擔任講師,負責傳銷組織的管理、宣傳及培訓等工作,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某某參與管理2個盤,系C1級別,盤內成員三十余人,同時擔任講師,負責傳銷組織的管理、宣傳及培訓等工作,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龐某某參與管理2個盤,系C3、C2級別,盤內成員三十余人,同時擔任講師,負責傳銷組織的管理、宣傳及培訓等工作,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被告人宋某甲參與管理1個盤,系C3級別,盤內成員三十余人,同時擔任講師,負責傳銷組織的管理、宣傳及培訓等工作,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張某乙參與管理3個盤,系C2級別,盤內成員七十余人,負責團隊的管理等工作,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郭某某參與管理2個盤,系C3、C1級別,盤內成員三十余人,負責團隊的管理、發(fā)展下線等工作,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姜某某參與管理2個盤,系C3級別,盤內成員三十余人,負責團隊的管理等工作,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被告人趙某某、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于某甲、孫某某、劉某某、龐某某、宋某甲、張某乙、郭某某、姜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趙某某、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于某甲、孫某某、劉某某、龐某某、宋某甲、張某乙、郭某某、姜某某組織、領導他人參加傳銷組織,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