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市場經(jīng)濟剛剛開始的上世紀90年代,一個紅遍大江南北、婦孺皆知的保健品品牌三株口服液,創(chuàng)造了醫(yī)藥保健品的營銷奇跡,被中國經(jīng)濟學界稱之為“三株現(xiàn)象”,三株集團也被稱為中國醫(yī)藥保健品行業(yè)的“黃埔軍?!薄5粓鐾蝗缙鋪淼墓偎咀屓昕诜簭哪赇N售80億降低到一年幾千萬元,市場網(wǎng)絡被迫關閉,15.7萬員工下崗,直接損失達40多億,國家稅收損失6億元。隨著時間的推移,各種說法眾說紛紜,這場官司的真相是什么呢?
本文完全根據(jù)《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常民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湘民終字第46號民事判決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濟南三株公司與陳然之等人損害賠償一案的答復》,結合中國著名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楊永清(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任命)在2004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fā)行的《解讀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與答復》一書中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關于濟南三株公司與陳然之等人損害賠償一案答復的解讀,讓我們公正完整地把常德案件予以解密,還原三株常德案件的真相。
事件的緣起
陳伯順出生于1919年3月。1996年,常德漢壽縣航運公司退休職工陳伯順,時年78歲。案件的原告陳然之、陳元英為陳伯順之子女。
1996年2月9日,陳伯順因心悸、氣促住入漢壽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患有冠心病、心衰Ⅱ級、肺部感染、低鉀血癥、肥大性脊柱炎。
1996年5月26日,陳伯順再次入院,診斷為冠心病、心衰Ⅰ級、肺部感染、低鉀血癥。上述疾病隨時可能加重,致陳伯順死亡。醫(yī)院給予了利尿、擴冠、抗感染及對癥支持治療等。
1996年5月31日,陳伯順病情比入院時有好轉,但沒有痊愈,心衰沒有得到控制,出院。醫(yī)囑帶藥鞏固治療。
1996年6月3日,又患了老年性尿頻的陳伯順在醫(yī)生蔡發(fā)國的推薦下,在漢壽縣蔣家嘴以428元總價款購買了10瓶三株口服液。陳伯順服用2瓶后感覺效果比較明顯,夜尿減少,飯量增加,但一停服又舊病復發(fā),便繼續(xù)服用。
1996年6月23日,陳伯順因全身潰爛,流膿流水到漢壽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求診,醫(yī)生蔡發(fā)國未作具體檢查,憑病人口述,該院即出具診斷證明書,主要癥狀體征:全身潰爛、流黃水、疼痛、面部、雙下肢浮腫3天,臨床診斷是藥物過敏癥高蛋白過敏癥。同日轉入漢壽縣棉紡織廠職工醫(yī)院第二門診部(該診所持有個體行醫(yī)執(zhí)照,只有一名退休醫(yī)師,沒有檢測設備)治療。
經(jīng)過一個星期的抗感染治療,病情有好轉,出院。
1996年7月6日,陳伯順回家后第三天,病情又復發(fā)。再次到漢壽縣棉紡織廠職工醫(yī)院第二門診部治療。
1996年9月3日,陳伯順在家中病故。
1996年9月15日,漢壽縣棉紡織廠職工醫(yī)院第二門診部主治醫(yī)師劉平(負責人,退休醫(yī)師)對上訴情況出具了一份證明。雖有開具的藥單(主要是抗感染、抗心衰的藥,如先鋒霉素等),但沒有病例記錄及死亡報告等材料。陳然之等要求三株常德分公司賠償未果。
常德中院的一審情況
1996年12月27日,陳然之等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陳伯順家屬準備了10分鐘的死者生前錄像作為證據(jù)。但沒有死亡證明書,“未見記載詳細的既往病史,又未經(jīng)尸體檢驗”。
1997年5月30日,常德中院將陳伯順家人提供的批號為9605068三株口服液2瓶委托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驗所作質量評估。
1997年12月15日,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檢定,通過給小鼠注射三株口服液的上清液,小鼠心、肺、肝、脾、腎和胸腺均有病理改變,核定三株口服液為不合格制品的報告書。(三株口服液是經(jīng)口服制劑,是腸胃給藥,而中檢所的實驗是用三株口服液給小鼠注射,后來湖南高級法院認為此檢定辦法不符合衛(wèi)生部門批的標準,予以否定,該實驗結果不能作為本案判決依據(jù)。)
1998年3月11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傳票,通知,決定當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
1998年3月13日,三株公司分別以對中檢所檢定結論向衛(wèi)生部藥政局提出申訴,正組織專家、權威機構檢驗為由,提出延期審理申請。
1998年3月25日,三株代理人江平(著名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以上訴理由和其本人3月31日需作為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參加一宗合資爭議仲裁案(附有仲裁開庭通知),再次提出延期審理。并通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謝勇(2008年1月在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上當選為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人轉告延期的請求。
1998年3月30日,常德中院通知對本案不予延期審理。
1998年3月31日,江平等人未能到庭,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即當庭宣判,宣讀了該院審委會已于3月12日討論決定了的詳細的已成文的6000余字的判決書。判決三株公司賠償陳然之、賀桃春、陳元英人民幣213992.63元、精神撫慰金20萬元、雙倍賠償8瓶三株口服液貨款856元并承擔案件費用等。(這種先定后審的做法后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是不妥的。)
一審判決后,法學界人士很清楚這不是最終結論。但常德中院在三株公司提出上訴的情況下,將一審判決結果復印100份主動寄往中央及地方新聞媒體。常德法院一位法官撰文,把后來被最高院認定為錯判的結果以加蓋公章的形式,向全國各新聞單位寄稿?!鞍似咳旰人酪粭l老漢”、“八瓶三株要了一條人命”、“三株敗訴常德”、“誰來終結三株”、“三株紅旗還能打多久”等的文章被傳發(fā)到新聞媒體,媒體刊載或轉載了一審判決的情況,不少新聞媒體競相在這一“事實”基礎上大肆渲染。
湖南省高院的二審
三株公司以審判程序錯誤、藥監(jiān)部門做檢定違反規(guī)定、死者死因檢定無依據(jù)等為由提起上訴;陳然之等以“賠償過低、還應賠償精神損失費300萬元”等為由不服判決。
1998年3月25日,山東藥品檢驗所根據(jù)衛(wèi)生部的緊急通知抽檢三株口服液,作出980548號藥品檢驗報告書,結論為:本品按《山東省藥品標準》批準的三株口服液生產(chǎn)技術標準魯/WXB54—96檢驗上述項目,結果符合規(guī)定。
1998年3月3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衛(wèi)生部藥品儀器檢驗研究中心受山東省衛(wèi)生廳委托作出檢驗結果為:本品按《中藥新藥研究指南(藥學、藥理學、毒理學)》進行試驗,劑量按小鼠一日內兩次共80ml/公斤體重灌胃給藥,給藥當時未見異常,7天后小鼠均健存。此次實驗給藥量相當于成人一日3次給藥量的32倍。
1998年4月11日,山東省衛(wèi)生廳向衛(wèi)生部報告認為,三株口服液審批材料齊全,審批程序合法,質量標準可行。藥品檢驗應以國務院和衛(wèi)生行政部門批準頒布的藥品質量標準為依據(jù)。
在本案二審期間,司法部授予的行使司法簽訂權的機構中國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受三株公司委托代理人江平委托,并就常德案司法鑒定問題邀集了在國內外享有名望的專家進行研討論證,結論是:藥物致敏性與毒性檢定應與臨床用藥的用藥途徑相同,中檢所鑒定結論缺乏科學、客觀、公正條件。
三株公司為其產(chǎn)品進入美國市場,已通過了美國食品藥物管理機構授權的湯姆杰弗遜大學醫(yī)學院的實驗,符合要求,簡稱FDA檢驗,該實驗報告也可印證中檢所依據(jù)的檢驗標準不合法。
中檢所做檢定的具體操作人袁培娜和檢定處處長周國安,二審出庭作證,也說明是沒有取得山東省批準的檢驗標準的情況下采取的檢定。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合議庭咨詢湖南省衛(wèi)生廳藥政局,標準科科長譚安德說,中檢所檢定沒有依據(jù)法定標準。
1998年10月7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本案形成兩種處理意見:陳伯順死亡原因不明確,應撤銷原判;三株公司難以排除陳伯順死亡與三株沒一點關系,為有利于案件處理,可改判三株負一定責任,改判補償醫(yī)療、喪葬、護理費11700元。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三株口服液是合格產(chǎn)品,中檢所檢定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jù)。死者陳伯順,77歲,在1996年2~5月間,兩次住院治療,兩次均診斷為冠心病、心衰、肺部感染、低鉀血癥等,上述疾病隨時可能加重,致陳伯順死亡。如果陳伯順果真是在服用三株口服液后出現(xiàn)全身潰爛、雙下肢浮腫,那么就更應該立即停止服用,積極住院治療。但在1996年6月23日~9月3日這80多天時間里僅兩次門診治療,令人費解。既然陳伯順家屬有時間準備10分鐘的錄像,但本案能證明陳伯順死因最重要、最關鍵的證據(jù)尸檢報告卻沒有做。一審原告主張陳伯順是服用三株口服液致死的,證據(jù)不足。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濟南三株公司與陳然之等人損害賠償一案的答復([1998]民他字第33號):經(jīng)研究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三株口服液質量不合格,以及陳伯順死亡與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關系;你院可對本案盡量做調解工作;如果調解不成,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
1999年2月2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1998)湘民終字第46號終審判決:一、撤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常民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二、駁回陳然之、賀桃春、陳元英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40元,鑒定費97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470元,共計14210元,由陳然之、賀桃春、陳元英負擔。
三株公司是1994年經(jīng)醫(yī)藥局和衛(wèi)生廳批準建立的民營企業(yè),是濟南市政府重點扶持的企業(yè)。其廠房、質檢、人員能適應生產(chǎn)三株需要,設備多系法、德、意進口及國內先進設備,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生產(chǎn)質量有保證。
三株在1998年的經(jīng)歷,引起很多人、很多企業(yè)對媒體與司法、消費者和企業(yè)之間關系的思考。三株常德案件,是中國民營企業(yè)發(fā)展史上、中國醫(yī)藥保健品行業(yè)發(fā)展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對三株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給醫(yī)藥保健品行業(yè)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是一個名副其實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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